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5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出处:二牛网 2017-04-12 22:13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5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52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41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三)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鲁政发(2016年)237号)涉及的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潍坊市先达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相关整改和落实进展,是否取得相关环保部门的验收,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发行人有关环保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环保设施建设是否充足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是否督促发行人及时准确披露了相关信息。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与经销商农药代理销售收入确认及回款时间的具体约定情况,经销商与下游农药用户的一般销售方式及回款时间节点,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关于农药销售货款催收的责任机制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通过经销商代理销售、经销商终端销售的核查程序,以及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其他资金形式资助经销商回款的核查情况。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向经销商提供委托贷款的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生产过程中废盐及废渣等固废物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部分经销商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原因,部分仓储和/或物流服务商无资质的具体原因,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6、请发行人代表对报告期内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派遣到发行人工作员工的招聘方式、合同签署、社会保障缴纳。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的核查程序、手段及结论进行说明,对上述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二)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3万吨和10万吨“苯生产线”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结论和依据。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顺酐及苯酐生产线”试生产发生事故后,相关项目审批、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进展情况。转为固定资产前预计投入情况,何时具备转固条件。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客户、销售模式等的异同,分析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且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可比上市公司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2)在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发行人所处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国内产能总体过剩,开工率不足的背景下,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水平以及毛利水平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环保设施的运行及其环保投入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的环保措施是否有效。近年来国内外HDO厂家的产能和产量均大幅减少的原因。是否涉及环保因素。是否涉及该产品的市场和技术前景。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充分揭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公司信用政策、应收账款账龄和坏账准备计提以及下游客户回款等情况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应收账款规模与发行人信用政策、账期是否相符,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长速度较高,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发行人应收账款中是否存在因项目暂停、中止等原因造成逾期的情形,相关项目是否需要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难以回收的风险,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质保金逾期率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报告期的质保金逾期和期后回收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回收的风险,相关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情况,发行人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信息和经营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裁减员工的具体情况,说明人员减少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订单生产、销售环节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前述重大订单执行、核算履行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发行监管部       

2017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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