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3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出处:二牛网 2017-05-06 22:44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3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6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55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文件,株洲市德海劳务派遣公司被披露为发行人劳务外包商,从事涂料涂装一体/防水工程施工,201420152016年向其采购金额占劳务采购的比例分别为38.74%45.86%49.17%。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资质、合同标的、费用结算方式、发票、员工管理及责任等说明:株洲市德海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务派遣企业还是劳务外包企业,其与发行人的法律关系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报告期是否是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用工的合法性、不同处理方式对发行人相关成本费用的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二)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申报材料中的多份销售合同显示,发行人的若干客户在合同中对于向发行人所采购商品的厂家、产地等有明确要求,其中有的合同没有发行人自产产品(如与郑州日产汽车签署的合同、技术协议,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与北汽银翔汽车签署的技术协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类似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和毛利在发行人整体销售收入和毛利中所占的比例;发行人采购的西门子产品或技术在发行人业务中的作用,发行人对其是否存在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北京助创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具有一定相似性,北京助创采购发行人产品后与其他产品集成为自身的监测方案。发行人与关联方北京助创存在两项共有专利,系北京助创为提升企业形象由发行人在申请相关专利时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列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北京助创是否曾利用上述共有专利从事进一步开发、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是否利用上述共有专利名义或借用发行人名义承揽业务;发行人将北京助创列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是否是北京助创向发行人持续采购的交易条件;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北京助创的应收账款增长高于销售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发行监管部      

2017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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