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出处:二牛网 2017-07-12 11:50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04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71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及各类别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发行人较高毛利率是否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应付票据情形,是否存在处罚风险;(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持续存在资金拆借情形,发行人相关资金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先后多次受让浙江皇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马集团)、浙江合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化学)、绍兴市上虞皇马化学有限公司等多项专利和注册商标,相关转让手续是否完成,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合诚化学相关股权纠纷的进展情况,皇马集团及其下属集体企业相关改制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63月以来,发行人将经销商授信融资业务逐步转移给Northpoint Commercial Finance LLC(以下简称北点金融)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从北点金融购回产品的金额,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和规范运作,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产品品种、售价、单位成本、市场竞争及自身优势等情况,进一步说明产品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且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和合理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相关的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公务车销售额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公务车订单的获取方式及其合规性;(3)业务服务费的构成、用途、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相关内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POLARIS INDUSTRIES INC(美国北极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与和解情况,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根据和解协议,发行人作出相关免诉讼许可承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发行人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的合法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14年以来,按照国家卫计委、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和部署,多个省市相继出台禁止或严格限制门诊输液(特别是抗菌药物输液)的政策,全国各地门诊输液用量逐步降低,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抗菌类药品和输液产品的销售、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并多次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处、曝光及被患者起诉,发行人关于原材料采购、药品生产、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产品质量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发行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事项和诉讼仲裁事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市场开发费逐年增长尤其是2016年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2)报告期各期市场开发费的具体分项构成,前后两次IPO申报材料中关于市场开发费具体内容和分项构成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在市场开发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或者变相商业贿赂情形;(3)市场开发费支出的对手方情况,是否存在直接汇入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个人账户的情形;(42016年度发行人市场服务费比2015年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为“两票制”推行背景下发行人将市场推广等相关工作委托外包给医药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CSO),发行人上述委托外包行为及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7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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