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5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出处:二牛网 2017-07-13 11:45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5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5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71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部分试剂和试纸条作为随机配件,主要目的是用于仪器装机调试、给予经销商和升级换机订单让利。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用于仪器装机调试和给予经销商和升级换机订单让利分别对应的数量、金额;装机调试耗用量与仪器台数是否匹配;给予经销商和升级换机订单让利对应的金额占对上述经销商和升级换机订单金额的比例,是否涉嫌构成《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周兰女士目前担任五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周兰女士承诺,若发行人在201799日之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上市审核,将提前辞去相应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以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对周兰女士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2014-2016年度营业利润分别为1,016.36万元、1,492.77万元、2,202.95万元。发行人报告期仪器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6.67%62.89%61.52%,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迪瑞医疗;试剂毛利率分别为94.32%94.44%94.45%,高于同行业公司;试纸条毛利率分别为5.46%19.73%29.54%,低于同行业公司。发行人部分产品的平均单价、价格区间(万元/台)以及终端客户平均采购单价差异超过10倍。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申请文件显示仪器的平均单价、价格区间(万元/台)以及终端客户平均采购单价差异大的情况,补充说明仪器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并重点说明经销商对医院销售价格和对医院的直销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说明上述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差异较大的原因;(3)进一步说明签约经销商的毛利率大于普通经销商毛利率的原因;4)结合销售规模、行业地位等指标,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业务的描述是否真实准确。

  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各报告期末是否对存货实施了全面监盘程序;(2)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上述信息的充分性发表核查意见。

  4、申报材料称,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之一试剂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529.77万元、2,754.06万元、3,253.90万元,其中的软件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1.96%、91.90%、91.77%;同时,招股说明书称,试剂为“AVE-76系列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专用,主要用于仪器的日常清洗和维护。”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试剂中包含的软件品类及其功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以前述数据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涉嫌税务违法。

  (二)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通信网络配线及信息化机柜产品、医疗信息化产品两大类,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50余家,其中万马股份、万马海振光电等公司主要经营通信、光电等产品。(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供应商和销售客户重叠的情形;(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自产产品的特点,说明发行人使用万马集团相关商标与否对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开展业务的独立性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的光纤连接器、钣金箱体远大于自产产品数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对于业务类型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在报告期内有所下降,但综合毛利率逐年上升,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86%45.20%45.74%,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水平。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和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以及产品技术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在主要产品销售单价逐年下降的情况下,综合毛利率逐年上升且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增长主要依赖销售充电桩业务。发行人报告期电动汽车充电桩业务出现快速增长,2014-2016年度来自于该项业务的收入分别为908.95万元、13,212.55万元、24,709.14万元,对应的该项业务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94.63万元12,694.50万元14,250.30万元。随着青岛特锐德充电桩研发和制造的逐步投入,2016年减少了向发行人的充电桩采购。发行人预计与青岛特锐德的后续合作可持续,但交易额在短期内会进一步减少。请发行人代表:(1)从技术及订单的来源角度,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电动汽车充电桩业务快速增长的原因;(2)说明2015年度确认的该项收入未及时收到款项的原因;(3说明与青岛特锐德可持续合作的客观依据以及交易额减少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前述信息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结合发行人销售合同,对发行人是否通过放大信用期限增加电动汽车充电桩业务收入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客户逾期未付货款,发行人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3,304.01万元,其中账龄6个月以内的占比52.22%,按1%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应收宁波海象的货款按照50%的比例单项计提坏账准备464.18万元的原因与依据,该客户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2)发行人6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同行业上市公司最低,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可比公司的情况、客户的结构等说明发行人对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仅1%是否足以覆盖其回款风险;(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6年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最新回款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1612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深圳市国电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赛思)与发行人因保密协议纠纷而提起的仲裁申请。国电赛思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发行人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撕毁了其中一台样机的产品防拆标签和封条,并且仿制和使用仿制的国电赛思的产品,请求仲裁庭裁决发行人向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及律师费、仲裁费,并停止仿制国电赛思产品和使用仿制的国电赛思的产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产品与国电赛思产品的异同;(2)目前涉诉产品的销售对象及订单金额;(3)发行人内控制度如何确保发行人经营的合法性。

 

 

发行监管部       

20177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