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9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出处:二牛网 2018-07-11 08:47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9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9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71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目前存在多层境外持股架构。臻鼎控股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鸿海集团全资子公司Foxconn (Far East)持有臻鼎控股股份,鸿海集团持有广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设置和保留多层控制关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各种影响股权稳定性的相关约定或其他安排;(2)结合臻鼎控股股权结构、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中关于董事提名及选举的相关安排,说明未将鸿海集团而仅将臻鼎控股认定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的依据及合理性;(3)从产品技术、工艺、用途、可替代性、原材料及供应商、目标客户、市场差别等方面,说明广宇科技及鸿海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4)说明发行人有何具体措施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如何维护发行人的利益。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各类关联交易的背景、交易额及占同类交易的比重;(2)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定价原则;(3)关于资金管理、防止关联资金占用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效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其中苹果公司是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和主要供应商,发行人对其销售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经营特点一致;(2)发行人与苹果公司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3)发行人下游品牌客户调整PCB供应链管理及采购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16年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均下滑,2017年收入和净利润大幅回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主要产品收入波动,尤其是2017年度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通讯用板毛利率先降后升,消费电子及计算机用板毛利率逐年提高,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2016年净利润同比下滑,2017年同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工厂直出模式的收入确认方式为工厂出货日期加预估物流运转天数确认收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工厂直出模式的收入确认方式与相关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该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实现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2)报告期内客户签收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形,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所从事行业为高污染行业,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要求较高,发行人子公司多次受到安监及环保部门的处罚。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己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取得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到期或不再进行年检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说明发行人子公司科法曼2017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4)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2015年、2016年、2017年经销收入分别为24,289.31万元、27,263.98万元和27,866.31万元,占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1.36%,32.47%和31.5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公司与经销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经销模式是买断式还是代理式,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2)经销模式的定价机制,营销费用、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存在返利和补贴的情况,产品是否直接发给终端客户还是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3)发行人经销毛利率与直销毛利率、内销毛利率和外销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上海协通等3家进出口商进行出口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通过上述三家进出口商代理出口,而不是由公司直接出口至海外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公司与上述三家进出口商、海外客户签订的协议、合同的约定,该经营模式、结算方式和回款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该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未来是否会发生改变,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采用“核心自产、优势外包”模式,报告期内外包采购占采购总金额比重分别为64.76%、64.97%和62.29%,外包采购经发行人验收入库后统一贴牌包装后进行销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主要采用外包生产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对外协加工商的重大依赖,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是否对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2)主要外包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纳税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受到重大处罚,发行人是否采用外包方式规避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责任。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因应收账款回收发生多起诉讼(或仲裁)。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业务模式及信用政策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2017年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而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减少的原因,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的计提比例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自身信用期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内已经与部分客户发生货款纠纷仍继续向该等客户销售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应收账款涉诉情况、期后回收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7月10日